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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流程工业分会

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流程工业分会,英文名称:Process Industry Society of China Association for Mechatronics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英文缩写PIS-Chin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由流程工业行业机、电、仪设备应用、研发制造、工程设计单位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推动我国流程工业机、电、仪制造业发展和应用为己任,发挥“政产学研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流程工业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反映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和愿望,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规范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总会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章程》,遵守《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团体做好新时代党的建设工作,成立分会基层党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能力,把党中央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指导分会各项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在总会业务范围内并按照授权开展工作。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流程工业行业机械、电气、仪表技术发展趋势,运行状况,进行技术分析,为政府部门制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提供预案、建议和咨询服务;

(二)研讨、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帮助专业人员正确理解,正确执行;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组织、开展流程工业行业机电仪设备的应用、工程设计、施工、制造等方面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参与国家机、电、仪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修订工作;

(四)为会员单位和行业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技术方案审查、合规合法筛查等服务;

(五)为机、电、仪设备制造的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制造、销售等环节专业指导;

(六)面向行业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成果鉴定服务工作;

(七)开展行业信息综合分析工作,跟踪行业运行动态,预测行业发展趋势;广泛了解掌握国内外流程工业行业机电仪设备市场需求动态、技术装备发展情况,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八)组织行业技术交流研讨活动,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新方案,为推动行业和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

(九)组织开展人才、技术、管理、职业等培训工作;

(十)为会员单位开展工程师能力评价与技能评定工作;

(十一)开发线上平台,搭建为会员单位及行业企业提供展示和宣传平台,为行业提供专业参考;

(十二)开展海内外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三)维护行业信誉,保护会员单位以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十四)组织编撰专业技术著作、技术导则、技术报告,促进技术进步;

(十五)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和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六)承担受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

(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流程工业机电仪设备及配套产品生产、科研、设计、应用,资产运营和管理、工程和贸易、教学和培训、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并拥护本团体工作条例。

(三)业务正常,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加入本团体的流程:

(一)向本团体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流程工业分会会员单位申请表》;

2.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交申请单位介绍材料和有关工作情况;

4.其他有关材料。

(二)本团体秘书处按照工作条例进行会员资格审核;

(三)对通过资格审核批准并完成入会手续的会员单位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团体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和行业信息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的工作的知情、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工作条例、行规行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团体通过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行业利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或委托的任务;

(四)向分会提出发展和工作改进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团体联系。会员代表若调离本单位或退休,需更换新的会员代表。

第十二条 退出本团体的流程:

(一)须向本团体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退出后,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三)如无特殊理由,连续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与本团体秘书处失去联系或不再具备符合会员条件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处罚及除名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会章程、本工作条例、自律公约或长期(两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团体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审议任期内的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需要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在会员大会上进行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本团体终止;

(四)其他决议。

上述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的选举结果报总会备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编写会议纪要,并报总会备案,会后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30%以上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在本行业或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四)热心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保密信息;

(六)单位理事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任。理事因故离开本单位或退休,理事单位须及时调整人理事人选,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和权利: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或罢免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罢免;

(三)聘任本团体专家、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议接纳新会员并在下次理事会上确认;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八)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制修订内部管理制度,在理事会上确认;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线上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行业社团工作,办事公正,具有相应职务应具备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四)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理长在选任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根据理事长授权,理事会日常工作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 2届,其中秘书长连任最多不超过 3届。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并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分会开展工作;

(二)督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聘任;

(四)其他须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一)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1、根据理事长授权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2、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3、代表理事会主持召集相关会议;

4、根据理事长授权完成其他事宜。

(二)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提出并组织实施本团体的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筹备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以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向理事会报告;

3、提出增补理事、分会专家的建议,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或聘任;

4、决定秘书处部门设置,决定内设办事部门工作人中的聘用或解聘;

5、领导本团体内设各部门开展工作;

6、审议接纳新会员并报理事会确认;

7、制定本团体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重要制度须报理事会确认;

8、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团体可设立相应的内设部门,承担本团体专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严格执行《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分支机构换届管理办法》。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四)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会费

(一)本团体会费标准按《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二)已经加入总会或其他分会的各企事业单位,加入本团体不再重复缴纳会费;

(三)本团体理事会员单位被推荐、增选为总会理事单位后按照总会的会费标准收取;

(四)因任职区别导致会费标准有差异的(如:普通会员、理事单位、副理事长成员)收费标准取高;

(五)本团体会费由总会收取或经总会授权,由分会代表总会收取,由总会财务部开具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会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财务工作由总会资产财务部按照国家相关资产财务规定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工作条例的修改,报总会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工作条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并于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总会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总会同意后进行清算。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在总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注销经总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总会统一收回,继续用于发展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内容如有与《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章程》、《中国机电一体化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相违背之处,按总会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经本团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未尽时宜按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及《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章程》和《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